Article 16

In force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