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五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客运出租汽车配发营运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