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制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明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