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制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明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