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信用档案,按照规定将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