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废弃的松木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