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废弃的松木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