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和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