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和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