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