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