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二十二条有效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承接运输、邮递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受理。《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由收货人保存一年备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