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确定并发布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制定检疫检验及除害处理操作办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