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确定并发布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制定检疫检验及除害处理操作办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