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八条有效养犬人(养犬单位、养犬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持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在本条例实施后六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统筹设置场所,逐步实行养犬网上登记。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