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养犬人(养犬单位、养犬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持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在本条例实施后六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统筹设置场所,逐步实行养犬网上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