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实施前在重点管理区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养犬人在本条例实施后六十日内通过送养等方式合理处置。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