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举报、投诉。

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