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照片和免疫信息;(三)养犬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四)犬只伤人情况;(五)养犬登记及其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