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照片和免疫信息;

(三)养犬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犬只伤人情况;

(五)养犬登记及其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

(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