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夜市摊点、环境卫生设施、停车场点、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上述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市容治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