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城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等市容治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配合等协调、联动机制;应当整合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信息,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市容服务平台,推动市容治理智慧化。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