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夜市摊点、环境卫生设施、停车场点、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上述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市容治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