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从事餐饮、车辆清洗维修、废品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污或者遗撒废弃物,不得在室外屠宰家禽家畜或者在指定地点之外露天烧烤,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