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对涉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投诉举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