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码登记。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重点工程、轨道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及使用人进行编码登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