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有效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排放机动车、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低速汽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