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六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