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增强公众的污染防治意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