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对禁用区域内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分类管理;
(三)发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会同数据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放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销售车用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发展和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