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