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