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机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