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