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抽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