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六条有效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公共交通、仓储物流、港口码头、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优先选用新能源动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公务车辆、保障城市运行及管理的车辆和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型,逐步淘汰高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