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新能源机动车充电站、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智能化运营水平。新建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居民小区、大型停车场等场所,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充电等新能源补充设施配建比例。对既有场所应当由产权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条件增配一定比例的充电等新能源补充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