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储油库、加油加气站、车用汽油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

储油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