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监控设备等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改装污染控制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监控设备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