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监控设备等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监控设备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