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监控设备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且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