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二)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