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擅自新建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