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

(二)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未造成严重损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