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三)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不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经营;
(四)依法依规摆摊设点;
(五)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