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人文自然资源;(二)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文化传统和民族生活习惯;(三)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管理,爱护景区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