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不得覆盖栏内其他有效期内的张贴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及其他成形物上张贴、书写、悬挂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及场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