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居民住宅区(含居住楼内)张贴、涂写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有权责成广告主进行清理或者通知工商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