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在编人员可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行政执法资格五年内有效,在此期间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