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录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加强职业发展激励,保障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