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执法协作协议,参加长三角一体化执法协同及其他跨省域执法协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