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和商贸业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与交通、环保、国土、气象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融合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森林防火等工作,解决制约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