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废弃矿山、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