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利用历史文化街区、革命遗址(迹)、古城遗址、园林建筑、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遗存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其特有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不受破坏。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