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利用历史文化街区、革命遗址(迹)、古城遗址、园林建筑、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遗存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其特有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不受破坏。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